《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第四版,重点对女职工在那些特殊时期,像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经期的时候,可不能让女职工去从事高处作业、低温环境下的工作、冷水相关的作业,还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活儿。
孕期,绝对不能安排她们干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活,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那些劳动。
要是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就不能再让她们延长工作时间,也不能安排夜班劳动咯。
到了产期,女职工能享受不少于 98 天的产假。
而在哺乳期,用人单位得在每天的劳动时间里,给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要是女职工生了多胞胎,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就再多增加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这些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能促进性别平等,还对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有很大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