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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

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权人以外,下列人可以申请执行或者申请继续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

  (一)债权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

  (二)债权人离婚的,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该债权的原配偶;

  (三)作为债权人的法人分立的,分立协议中确定继受该债权的法人;与其他人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

  (四)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人;

  (五)作为债权人的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开办该组织的公民或者法人;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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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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