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
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
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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