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综上所述,可知,
累犯是可以
监外执行的,前提是符合上述情况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