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城乡消费水平的差别,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采用城乡有别的标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至于如何确定
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过去有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官都认为只能以
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性质为依据。但这种认识过于片面,也是对上述规定的曲解和违背。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
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
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
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很显然,判定受害人究竟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当以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具体而言,住所地在城镇的,是城镇居民;住所地在农村的,属农村居民;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如在城镇打工、上学、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的,其
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