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首先,政府在97年支给了青苗款以后,无开发闲置至,这中间有3年的闲置时间,通常有2年就能够返还于原有使用者(而且,政府赔偿的仅仅是青苗款,那么就无所谓的征用或征收,更应该返还.),后来政府又将97年支给了青苗款的土地转卖于开发商,这是不能够的,如果政府要这样做就必须,对土地进行征收,赔偿农民的土地赔偿金,青苗款(不是10年的,仅是征收当年的)等.
第二个问题:该开发商,如果获到了土地开发许可证,(当然要在支给了相应的赔偿的前提下)能够开发.
第三个问题:如果开发权,开发商已经获到,那么就要看他与政府签订的合同里面是要怎样写的了,如果合同里明确限定了开发商能够将其他部分建成商品房出卖,那么就能够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