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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内判给女方;三周岁看双方的经济能力,看那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有利。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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