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规定的合理科学并不代表执行就会很好,规定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这也算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还很不健全的国家的特色之一了吧。一方面法律规定了要尊重当事人
,另一方面,很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为了尽快结案,或者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滥用权力,违背自愿调解的原则,使用欺骗甚至威胁(比如明确告诉对方,如果不同意调解就判他败诉等)等手段,强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要改变这种局面,除了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力度外,我想最重要的还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真正尊重法律的意识得以树立,只有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下,枉法者才无隙可乘。但要达到这个目标,就目前的现实来看,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至于这种在欺骗或者威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再审途径进行救济。《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