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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合同的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居间人,是指在居间合同中为他人成交而撮合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即俗称的经纪人、中介人或介绍人等。房产居间合同在同一份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有时也有两个。有一个委托人的居间合同称为双边居间合同,有两个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则称为多边居间合同。
(2)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实现委托人委托的事项。
(3)居间合同具有自身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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