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实际情况,你已经可以依法转让股份了,但是为了取得书面证据来固定对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可以书面通知法人,30天内没有明确表示,是为他同意你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现在工商局变更碰到这种情况,一般都要求出具法院判决,也就是说,要诉讼解决。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我不是已经说了现在工商局变更碰到这种情况,一般都要求出具法院判决,也就是说,要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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