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行为人“明知”,开设赌场罪
共犯的认定,但是有
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三)在执
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
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
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