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主要是用在那些情况比较明了的地方。
就像那些事实特别清晰,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明确,争议也不是很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像那种事实简单,标的额还比较小的借贷纠纷,还有买卖合同纠纷之类的。
在简易程序里,审判的程序相对就简单多了,一般能把审理的期限给缩短,这样诉讼的效率就提高。
不过,要是碰到一些涉及人身关系,或者是涉外的那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就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比如说离婚案件吧,如果财产分割特别复杂,或者子女抚养的争议特别大,通常就不能用简易程序。
总之,到底要不要用简易程序,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既公正又有效率,达到两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