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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情形

管辖权异议情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11-15 16:44:40 已帮助48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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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情形

管辖权异议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一方面,当事人觉得受诉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像本来该由特定地域的法院来管的案子,却被错误地送到了别的法院。

另一方面,案件的类型不符合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比如说本应是专门法院管的案子,却被普通法院给受理了。

还有就是存在管辖协议的约定,可受诉法院却违反了这个协议,比如双方约定由某一个特定的法院来管辖,结果却被其他法院给立案了。

当事人要是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得在提交答辩状的那段时间里提出。

然后,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要是异议是成立的,就会裁定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是异议不成立,那就裁定驳回。

总的来说,管辖权异议可是当事人维护自己诉讼权利的一个重要方式,必须得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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