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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 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 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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