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上述规定增加了征收前对未经登记房屋(即无证房屋)的认定、处理程序。由此可见,拆迁实践中很多一刀切的做法都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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