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原告已经
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且法院已经
立案,作为原告来讲,是不需要再重新写起诉状的,只需要在庭审时,直接要求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