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也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章。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行为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的行为。所谓“公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是上述单位行使管理本单位事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实施私刻公章的行为,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利用非法制造的公章,进行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要按不同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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