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检察机关已经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当重点写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情况及有关证据。以上是对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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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百零一条明文规定,当被告人为其构成的刑事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物质失去时,被害人依法享有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期间提起并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因此,若盗窃罪的受害者确实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而承受了物质损失,那么他们便有权利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索求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盗窃罪嫌疑人导致了受害者的物质损害,比如财物被盗且需要修复等,那么受害者在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获得修复费用和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实现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一种刑事案件,当被害人受到该犯罪行为的物质损失时,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比如,因为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财产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因为被盗而产生合理的诉讼开支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合法的理由,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盗窃罪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因被告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虽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法规定,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致其物质损失,则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盗窃案件中,受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但行使此权利需满足几个关键条件:首先,受害人必须为直接受侵害者;其次,附带民事诉讼须与刑事案件直接相关,不得单独提起;再者,诉讼请求应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受害人应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结案前提出。满足这些条件后,受害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造成了物质损失是有权申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针对盗窃行为,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的附加程序。如果因为被告人的盗窃犯罪,致使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那么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可以提出并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应损失。这里需要考虑的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盗财物的市场价值,以及财物失窃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享有就其因被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附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一前提下,如果盗窃等类似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财物上的损毁或损失,他们完全有可能在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向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上的赔偿与补偿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享有就其因被告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附加民事诉讼的权利。这一前提下,如果盗窃等类似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财物上的损毁或损失,他们完全有可能在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向法院提起相应的附加民事诉讼,以寻求法律上的赔偿与补偿权益。
依据我国最为权威且正式的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无形的物质上的损失,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被害方是有权利行使其相应的法律手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因此,当涉及到盗窃罪的情况时,倘若被害人确实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了物质损失,那么他们就有资格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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