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有人民法院这类司法机关,对那些还没被逮捕的,或者已经逮捕了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
为了防止他们躲开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就会让他们找个保证人或者交些保证金,然后再出具个保证书,保证随叫随到。
这样,就不用把他们关押起来,或者暂时先解除对他们的关押,这就是一种强制措施。
它的意义可大。
一方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得他们在等着审判的那段时间里,一直被关押着,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开展诉讼活动很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配合去做调查取证等工作,不会耽误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程。
最后,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能保障人权,让两者达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