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内是指儿童需要母亲喂奶的时期。哺乳期为多长,法律未做规定,依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是指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应当判决由女方抚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医学表明哺乳对婴儿良好的身心发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这是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具体要求。但是,原则并不排除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根据该规定,虽然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但如果随父方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应当判决该子女随母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