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以及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凭借职务上的便利,要么自己去经营,要么为他人经营与他们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属于同类的营业活动,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要是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大,那就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得处罚金;要是数额只是巨大,就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罪名主要就是为了打击在国有公司、企业里,那些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当中,对于“同类营业”具体该怎么认定,还有“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等方面,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以及需要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