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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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首先当事人是故意的,然后是给交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需要根据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积极的配合调查,然后态度端正,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下,一般会从轻处罚。
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需要相关要件成立,具体内容有: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广播电视的管理规定、客观上表现为损坏广播电话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 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一般是对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要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话,那么就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罚,是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和严重程度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
根据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规定的判刑标准通常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损坏军事设施给部队造成的后果如果特别严重的话,类似于造成有人受伤或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满足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之后就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该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若是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显示,涉案人员是故意实施的损坏行为,那么则有可能构成的是故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尚未达到严重后果的中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达到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是否属于过失行为来进行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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