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明确规定,那些在传染病防治岗位上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使得传染病得以传播或者流行,并且情节还很严重的话,就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罪的构成要件是这样的:主体必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过失,意思就是他们本应该预见到自己的失职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客观方面体现为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十分严重。
总的来说,设立这个罪就是为了惩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的行为,目的就是要保障广大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让大家能生活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