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需组成合议庭并开庭审理:其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然而在实际司法中,若存在事实清楚等符合不开庭审理的情形,经合议庭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是可以不开庭而直接作出裁判的。
这体现了法律在二审刑事抗诉案件审理中的灵活性与严谨性,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