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如果这安置房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因为拆迁安置而获得的,并且没有特别约定只归某一方所有,那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要是在婚前,一方就有拆迁安置的权益,到婚后才拿到安置房,而且只登记在这一方名下,一般就会被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要是婚后对这安置房一起出资装修,或者一起还贷款之类的,那另一方在这房子上也出了力,到离婚的时候,就可以主张自己相应的权益。
所以,得把安置房的取得时间、登记情况,还有双方在这房子上的投入等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判断它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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