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必须由侦查人员来主持开展。
倘若不是侦查人员主持的辨认笔录,那在证据的合法性方面会有极其严重的缺陷。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辨认有着法定程序,要求侦查人员对整个辨认过程进行主导,以此保证辨认活动能依法、公正且客观地进行。
如此一来,不符合此要求的辨认笔录很可能不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
要是碰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辩护人察觉到这种情况,就能够向办案机关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排除该份辨认笔录用作证据的可能。
并且,办案机关有责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辨认笔录不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或者给出合理的解释。
要是无法进行修正或者给出合理解释,就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