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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传播淫秽物品

不传播淫秽物品
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多数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而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2024-11-24 14:22:38 已帮助19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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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传播淫秽物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传播淫秽物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讲,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通过传播那些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之类的东西,把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给扰乱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特别不好,所以必须得狠狠地打击这种行为。

要是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举动,那很可能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像拘役有期徒刑这些都有可能。

而且这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事,在道德方面也有问题,会让个人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都变得很差。

我们自己得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千万离那些淫秽物品远远的,一起把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良好的文化环境维护好。

要是自己不确定自己的行为到底算不算传播淫秽物品,最好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这样就能得到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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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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