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委托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从法律层面来讲,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就理应亲自执行。
这是为了保障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严肃性以及可追溯性。
行政机关自身执行能更严格地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在强制拆除等行为中,按照规定进行催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倘若委托给其他主体,就容易出现执行不规范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并且一旦发生执行错误等问题,也难以明确责任的归属。
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完成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绝不能通过委托来逃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合理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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