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这是根本未进行出资行为。
而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偷偷撤回。
二者在行为表现上存在差异,一个是未开始出资,一个是已出资后又暗中撤回。
在法律责任方面,于公司内部关系中,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其他股东权益的侵害,两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要补足出资,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
在对外关系上,它们都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可要求抽逃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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