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在法律规定下,是不能直接请求撤销股东决议的。
所谓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然而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被记载为他人的那类投资者。
在公司的治理体系里,通常只有显名股东才有权利对股东决议提出撤销请求。
这是因为股东决议的表决权等相关权利,是以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对外公示的股东身份为依据的。
但倘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并且显名股东因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了隐名股东的利益,那么隐名股东就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提起撤销股东决议的诉讼;或者先通过诉讼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之后再对股东决议主张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