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乃是职工工资构成里的基础部分,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职工本应获得的报酬。
它是相对固定的部分,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而加班费则是对职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的一种额外补偿。
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加班就应当单独支付加班费,其计算通常是以基本工资等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比如平日加班是基本工资的 1.5 倍,周末加班是 2 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 3 倍)。
倘若把加班费计入基本工资,这就意味着企业违法降低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使得劳动者本应获得的足额加班费权益受到了侵害。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支付加班费,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