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案情较为复杂,到了规定期限还无法终结的案子,能经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把期限再延长一个月。
当侦查结束,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院需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要是案件重大或复杂,还能额外延长十五天。
倘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应当在十天内作出决定,要是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就可以延长到十五天。
检察院审查起诉完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要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
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将期限再延长三个月;要是因为特殊情况还需要继续延长,就得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