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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与抽逃资金罪

挪用资金与抽逃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024-10-31 16:31:43 已帮助168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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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与抽逃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作己用或者借给他人等情况。

构成要件有着明确规定,主体属于特殊群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抽逃资金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把出资抽回。

二者的区别较为显著:在主体方面,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单位里的工作人员,而抽逃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侵犯客体不一样,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利,抽逃资金罪侵犯的则是公司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等。

倘若遇到此类法律纠纷,必须着重区分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以及所侵犯的具体权益等情况,这样才能准确地判定罪名是否成立,避免出现错误的法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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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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