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明确规定个人以专利权作价入股这一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
从增值税层面来讲,当个人把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时,其本质是参与到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当中,并且共同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这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范畴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等情况。
从所得税角度去看,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其实就意味着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与投资这两个行为同时发生。
对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获得的所得,应当依据“财产转让所得”这一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在此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的期限内进行分期缴纳。
总之,这种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行为有着其独有的税收和法律规定,不能按照视同销售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