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批捕期限的末一天恰好是节假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当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时,就将以节假日过后的首天当作期间届满的日期。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相应的法律程序能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得以完成。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部门可以毫无准备,或者故意拖延至最后时刻。
在批捕期限临近之际,部门理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开展审查等工作。
并且,这种因节假日而顺延的情况,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的,其目的是确保整个司法程序具备合法性与严肃性,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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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期限有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逮捕是由检察院或法院做出批准或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批捕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话也不能延长审查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该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天之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就算是法定节假日,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就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司法机关会在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的。
检察院审核批捕的第7天如果刚好是节假日的话也不能延长审核时间,鉴于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在节假日放假之前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如果拖到节假日之后再做决定的话,那无异于就延长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这是法律上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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