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存有异议时,是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的。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案外人能够向实施保全措施的法院递交书面异议。
法院在接收到异议申请后,便会展开审查工作。
倘若案外人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就像被保全的财产实际上归案外人所有,而非与案件有牵连的财产那样,法院就应当作出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措施。
而要是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就会下达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要是案外人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满意,那就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倘若其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那么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