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在企业里工作的人,像那些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还有被聘请来的经理以及财务人员等等。
这些人借着自己职务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资金用到别的地方去了。
要是挪的钱数额比较大,并且超过 3 个月都还没还回来,或者没超过 3 个月,但挪的钱数额大,还拿去做营利活动了,又或者拿去做非法活动了,那他们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这里得注意,要想判断到底是不是构成这个罪,得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资金的用途还有数额这些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
要是只是暂时借用一下资金,而且还有归还的打算之类的情况,那可能就不构成这个罪。
总之,对于合伙企业里挪用资金的行为,一定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准确地认定到底是不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