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既定的法律框架范畴内,对于解除合同能否仅凭借口头通知送达对方这一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别。
倘若合同未对解除合同的通知形式作出约定,那么口头通知是被允许的,不过得有相关证据来证实口头通知已送达对方,像要有证人在场,或是存有录音录像等。
但要是合同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此时口头通知通常就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很可能无法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倘若口头通知已经送达,而对方却持有异议并提起诉讼或仲裁,那么主张解除合同的那一方就必须要拿出证据,证明口头通知的存在以及送达的事实,同时还要证明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