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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10-31 15:23:39 已帮助24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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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缺乏责任心,既不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也不能正确地履行,从而使得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极为重大的损失。

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倘若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且满足以下情形,便可能构成此罪。

其一,存在玩忽职守的举动,就像在劳动监察以及劳动纠纷处理等工作上,表现出严重的懈怠态度,敷衍了事。

其二,造成了重大损失,像是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且波及范围较广,又或者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进而影响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等。

倘若察觉到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的嫌疑,我们可以向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这些部门展开调查。

一旦经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就会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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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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