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缺乏责任心,既不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也不能正确地履行,从而使得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到了极为重大的损失。
就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倘若其有玩忽职守的行为,且满足以下情形,便可能构成此罪。
其一,存在玩忽职守的举动,就像在劳动监察以及劳动纠纷处理等工作上,表现出严重的懈怠态度,敷衍了事。
其二,造成了重大损失,像是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严重侵害,且波及范围较广,又或者对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进而影响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等。
倘若察觉到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的嫌疑,我们可以向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这些部门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