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劳动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需在四十五天内完成。
倘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延期,只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便可延期,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
要是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能够针对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仲裁机构的拖沓而让当事人的权益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况。
在此情形下,法院会依照事实和法律来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