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进程中,是具备申请回避这一权利的。
回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切实保障司法的公正性。
它能防止审判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于自身与案件存在着利害关系等各类因素,进而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良影响。
倘若当事人觉得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与本案有着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会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那么就可以申请他们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说明相应的理由,且要在案件开始审理的时候提出;倘若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得知的,那么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后的三日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满意,那么在接到决定的那一刻起,就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