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有着多方位的切入点。
从主观意图来看,倘若被告人压根不清楚自己参与的是赌场活动,那自然就不构成此罪,就像误将正常娱乐场所当作赌场而参与其中。
在行为认定方面,要是被告人的行为没达到开设赌场的法定标准,仅仅是偶尔组织一些规模极小的娱乐活动,并且没有营利的目的,就不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从证据层面讲,倘若证据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证据本身存在严重瑕疵,那么这些相关证据就不能当作定罪的依据。
同时,还得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比如开设赌场的时间短、规模小、参与赌博的人员少,并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还具备自首、立功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