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
抵押权依
当事人间的书面
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
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
抵押人将
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
善意取得该物之人,
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
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
债务;反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
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
债务人请求
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
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
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