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简易程序具备如下特点:在适用情形方面,大多适用于那些争议金额相对较小,事实清晰明了,权利义务关系也十分明确的案件。
从程序特点来看,其一,仲裁庭的组成通常是由独任仲裁员来构成,这与普通程序中三人组成的仲裁庭相比,显得更加简便且高效,能节省时间和精力。
其二,审理方式较为简化,像开庭通知等相关程序的时间期限会有所缩短,比如给予当事人的答辩期、举证期等可能比普通程序的时间更短。
其三,裁决作出的时间也会相应地缩短,这样就能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效地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不同的仲裁机构在简易程序的具体操作细节上会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依据具体的仲裁规则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