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在特定情形下是能够被排除的。
倘若辨认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开展,那么此类辨认笔录就必须被排除,原因在于其违反了法定程序。
倘若在辨认之前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亦或是辨认活动没有做到个别进行,这样的辨认笔录同样不符合要求,也应予以排除,这是为了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
另外,如果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对象当中,又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未达到规定标准(像照片辨认少于 10 张等情形),该辨认笔录也有可能被排除。
总之,当辨认笔录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并且有可能影响辨认结果真实性的情况时,就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将其排除,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