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即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职工。
通常来讲,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辞退“三期”女职工的。
倘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其辞退,那么女职工具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是女职工不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或是劳动合同已然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据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按照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女职工。
如果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来计算;要是不满六个月,就向女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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