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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卖房只有一个人签字

倘若夫妻的共同财产用于卖房,却仅有一方进行了签字,这便蕴含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倘若买房人属于善意取得,也就是其并不知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也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此买卖行为或许是有效的。

然而,倘若买房人并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则能够主张该卖房行为无效。

从夫妻关系层面来讲,这种情况侵犯了未签字一方对于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处分权。

倘若未签字的一方不同意卖房,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使房屋恢复共有状态。

但要是买房人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未签字的一方就只能向擅自卖房的配偶主张赔偿损失等相关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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