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侵权人因侵权获取的利益能作为计算依据,即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每件的合理利润。
倘若侵权人以侵权为主要营生,其营业利润便可视为侵权获利。
其二,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可用于确定侵权数额,比如被侵权作品原本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及许可使用费用的损失等情况。
其三,当难以确定上述两者时,可参照该商标使用许可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
并且,法院有权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像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总之,在商标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确定侵权数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