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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转让全部份额

个人合伙人转让全部份额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6 23:34:06 已帮助16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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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转让全部份额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的转让有两种类型:

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1、对内转让指合伙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此种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对其它合伙人产生效力。

即使未尽通知义务也不影响其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

2、对外转让指合伙人欲将合伙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此种转让,除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份额转让无效,受让人不能成为合伙人。

但转让协议产生内部效力,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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