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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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返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是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予以支持的,一般是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还有就是虽然领取结婚证但是没有实际生活的,以及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不过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的。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若是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女方是需要返还的。不过,要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那返还彩礼的时候要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并不要求全部返还。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缔约按照当地习俗,一方支付另一方的彩礼是法律允许的,原则上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就不用再返还,但是如果存在两人登记结婚却并未一起生活,或者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经济困难时,以离婚为目的要求退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若是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女方是需要返还的。不过,要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那返还彩礼的时候要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并不要求全部返还。
没有结婚登记彩礼返还,彩礼返还的条件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彩礼是可以退还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上述情况是属于法定退回彩礼的范围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判决退回彩礼处理。
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女方应该把全部的彩礼退还给男方,而不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退还,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要求女方退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男方的诉求。
登记结婚前付的彩礼返还吗彩礼作为民间习俗历史悠久,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就有“纳征”制度(以男方送财物至女方家来确定婚),唐朝《户婚律》则明文规定实行“以聘财为信”的结婚送财物制度。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明确了,若是男女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话,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彩礼,女方是需要返还的。不过,要是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那返还彩礼的时候要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并不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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